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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政府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混凝土企业落地情况座谈会的通知

来源:本站  点击:1225  时间:2022-06-20

 

附件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有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实现平稳开局。与此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和乌克兰危机导致风险挑战增多,我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面临新的挑战。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下更大力气抓好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确保及时落实到位,尽早对稳住经济和助企纾困等产生更大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六个方面33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的工作进行再部署再推动再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实施细则的,应于5月底前全部完成。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对相关省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在工作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担当作为、求真务实,齐心协力、顽强拼搏,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责任,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把二季度经济稳住,努力使下半年发展有好的基础,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务院          

2022年5月24日

(本文有删减)

 

 

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

(六个方面33项措施)

 

一、财政政策(7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二、货币金融政策(5项)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三、稳投资促消费等政策(6项)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0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2022年新增支持5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鼓励实施城区、郊区指标差异化政策。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四、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5项)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期已发放200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100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完善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建立健全煤炭产量激励约束政策机制。依法依规加快保供煤矿手续办理,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露天和井工煤矿项目释放产能。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支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高生产能力,加快煤矿优质产能释放,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积极稳妥推进金沙江龙盘等水电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和设计优化工作。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谋划储备项目并尽早开工。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五、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7项)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支持航空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往来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2022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安排约38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快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在已纳入工作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投资数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六、保基本民生政策(3项)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1547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全力做好当前稳增长各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以下简称《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扛实稳住经济大盘的政治责任

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这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是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有力举措。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自觉切实担负起稳定宏观经济的政治责任,深刻认识抓好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极端重要性,增强信心、迎难而上,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保持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努力为全国稳住经济大盘作出湖北贡献。

二、强化政策对接,加速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

各地各部门要强化拼抢意识,牢牢把握当前重要窗口期,把准吃透中央政策精髓要义,积极主动向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上阵、衔接争取,全力争取国家支持。要按照《工作清单》提出的六个方面133项举措及分工安排,对本部门本领域本行业工作进行再细化再落实。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人社厅要围绕财税、金融、消费、产业链供应链、就业等政策落实,抓紧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应。

三、加快项目建设,推动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各地各部门要把项目建设作为当前稳增长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把中央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要抢抓政策机遇,按照“应争尽争、应入(规)尽入、应开尽开、应快尽快”原则,加快新开工一批大型引水灌溉、骨干交通工程、抽水蓄能电站、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综合管廊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建立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协调机制,做深做实项目前期工作,加强对接争取,加快项目审批,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实际增长量,为稳定经济增长提供坚实支撑。

四、抓住关键环节,全力以赴稳工业促消费增外贸

各地各部门要聚焦工业、消费、外贸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精准施策、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全力保住产业链、打通供应链,严格落实物流“白名单”制度,加大重要原材料保供稳价力度,帮助企业解决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问题。要在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前提下创造更多消费,拉动汽车等大宗消费,加大文化旅游等困难行业政策支持,加速消费恢复提振。要加强重点外贸企业跟踪服务,有序增加国际航线航班,稳定和扩大外贸进出口规模。

五、多措并举帮扶,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各地各部门要将落实中央政策措施作为深入开展党员干部“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扎实开展“解难题、稳增长、促发展”企业帮扶活动,加快解决用地、资金、用工、物流等方面突出问题,全力以赴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健康发展。

六、加大民生保障,守牢安全底线

各地各部门要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大力度加强就业服务,稳定就业岗位,扎实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社会救助。加大防范经济、金融、社会等领域安全风险,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汛抗旱、能源保供、稳定物价、粮食安全等各项工作,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

七、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督办落实

建立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协调机制,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牵头,统筹负责中央政策、项目、资金争取和重大问题协调督办等工作,定期通报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全力以赴抓好落实,每月1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省营商办牵头,从财政、经信、税务、人社、金融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工作专班,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督导。强化督促检查,对工作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落实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中央稳经济各项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2022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贯彻落实中央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清单

中央政策

序号

落实举措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研究将批发和零售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预计新增留抵退税1420亿元。抓紧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1.64万亿元。

1

全面摸清底数,依托税收大数据,切实盘清企业划型、行业认定、纳税信用、退库资金“四本账”,科学合理计算每月退税规模,及时将信息传递给财政、人行国库等部门,留足备好资金,确保退付到位。选优配强留抵退税业务办理人员,确保一线人员“懂政策、能操作、会解释”。建立纳税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密切跟踪留抵退税政策实施情况和执行效果。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财政部湖北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

紧盯时间节点,分批分次、分级分类稳妥实施,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和制造业等6个行业大、中型企业存量留底退税;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时间节点,退还批发零售等7个行业的存量和增量留抵退税;按月退还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增量留抵退税。预计今年全省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800亿元。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财政部湖北监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

开展退税减税降费领域财经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工作督察督办,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抵消政策红利。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督促指导地方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尽快分解下达资金,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尽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加快本级支出进度。

4

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审核、拨付资金。严格落实常态化直达资金机制,加快直达资金下达和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5

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严格落实结余结转资金相关规定,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统筹整合的积极作用。

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确保有关工作顺利推进。

6

加强库款运行监测,综合考虑留抵退税、“三保”支出、基层库款保障水平因素,及时做好资金调度,保障留抵退税资金需求,确保“三保”支出需要。

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3.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抓紧完成今年专项债券发行使用任务,加快今年已下达的3.45万亿元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在6月底前基本发行完毕,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

7

加快专项债券发行进度,合理选择发行窗口,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安排,督促市县及时申报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项目,6月底前完成专项债券全年发行任务(1606亿元)。

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

8

加快专项债券资金拨付使用,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单位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力争8月底前全部使用完毕。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

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

9

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对接机制,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应贷尽贷。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0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开展配套融资的,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监管部门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湖北银保监局

 

持续推进

在前期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

11

提前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按照“储备入库一批、发行使用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的要求,提前谋划,做好专项债券项目的常态化滚动储备工作,提前将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新能源项目等纳入储备库。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今年新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1万亿元以上。

12

加快推广新型政银担合作,实现全省市县业务全覆盖,力争2022年底新型政银担规模同比增长35%以上、在保余额超过520亿元。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3

继续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推荐省融资再担保集团作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2022年股权投资对象,提升增信实力。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和分险支持。

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

14

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险。

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4.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义务,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合作范围。

15

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加大担保增信力度。加强业务监管和考核督办,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维护行业信用。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深入落实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计划安排30亿元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

16

争取中央中小企业担保奖补支持不少于1亿元,建立省级担保业务奖补机制,引导各地落实资本金持续补充等机制,做实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

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北银保监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17

推动有条件的市州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

省财政厅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8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

19

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对四类小微企业的报价按比例上限进行扣除。

省财政厅

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20

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购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比例扣除后的价格进行评审。

省财政厅

省交易(采购)中心,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21

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地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今年底。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22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今年底。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7.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23

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高至50%,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及中小微企业按90%返还。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

24

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可将留工补助受益范围由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实施政策的统筹地区应留足2年备付资金。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25

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下同),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对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时发放1000元的就业补贴,其中,一次性扩岗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今年底。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8.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26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2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支持。

27

指导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运营的商用货车,经客户自主申请并审核通过后给予6个月的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延期业务办理全程线上化,提升工作质效。支持鼓励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

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

省政府国资委

2022年12月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28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灵活调整还款计划。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29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延期还本付息贷款进行专门统计、密切监测,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继续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30

2022年湖北银行业金融机构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小微贷款新增1200亿元,总体继续实现普惠小微贷款“两增”目标。

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31

加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宣传,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更多发放信用贷款。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牵引带动作用,2022年安排不低于300亿元的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含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下同)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安排不低于160亿元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缓解占款压力。

人行武汉分行

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32

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

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9.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33

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的制度,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人行武汉分行

湖北银保监局,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10.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在用好前期降准资金、扩大信贷投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34

加强存款利率自律管理,确保银行中长期存款利率下降10个bp,并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持续推动金融机构将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及贷款方式、期限等因素,形成差异化、精细化利率定价体系,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2022年,争取全省企业贷款利率下降15个bp以上。鼓励和推动减费让利,扩大金融机构减费领域,鼓励商业银行主动承担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评估费和保险费。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11.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科学合理把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和再融资常态化。

35

实施资本市场建设“楚天行动”和企业上市“楚天种子”行动计划,全年新增上市公司20家以上,推动全省上市后备企业数量达到1000家。力争全年全省直接融资规模达到7200亿元。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湖北证监局

2022年12月

支持内地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

36

支持企业利用境外市场特别是港股市场上市,有效拓宽股权融资渠道。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交易所市场发行债券。

湖北证监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持续推进

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7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资本补充债提升信贷投放能力。利用绿色通道政策为小微企业、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发行提供便利,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的融资支持。

人行武汉分行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督促指导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各基础设施全面梳理收费项目,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38

积极对接证监会,以通知的形式向市场公开民营企业费用减免等政策利好,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湖北证监局

 

持续推进

12.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

39

力争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全年新增贷款达到910亿元,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更多投向先进制造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交通能源、城市更新及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及农业现代化等领域,确保重点项目资金需求。

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

40

搭建重大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支持有需求的银行、担保机构等接入平台,充分利用平台数据资源,做好线上服务工作,确保实现100%对接。根据重大项目单位意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融资服务匹配度等因素,1个重大项目确定1家牵头银行,做好授信等综合融资服务。

人行武汉分行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41

鼓励辖内法人保险机构聚焦国家和地方建设需求,引导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积极争取总公司支持,加大对省内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2022年再开工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项目,包括南水北调后续工程等重大引调水、骨干防洪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灌区建设和改造等工程。

42

加快推进碾盘山水利水电枢纽、华阳河蓄滞洪区建设等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蕲水、引丹等10处大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以及汉江、富水等主要支流治理,漳河、高关等16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土司港、大冶湖等7个重点区域排涝泵站工程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43

新开工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引江补汉、洪湖东分块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姚家平水利枢纽、鄂北二期等4个重大引调水和骨干防洪减灾工程;推进浮桥河、太湖港、武穴北等3处大型灌区建设和改造年内开工。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审批流程,再争取投资12亿元,新增开工府澴河、举水、香溪河等主要支流治理和重点区域排涝泵站建设中的30个项目。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44

全力推进引江补汉输水沿线补水工程和已纳入“十四五”规划的长江干堤提档升级、一江三河水系综合治理、洞庭湖四口水系综合整治、武湖蓄滞洪区建设、大别山南麓地区水资源配置等10个工程可研报告编制审查,加快用地预审、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环评等要件办理,争取年内完成审查,尽快开工建设。

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3.加快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45

对省级及以下环评审批的项目,实行环评并联审批,对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事项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受理审批的前置条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免于环评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进一步完善工程项目清单,加强组织实施、协调推动并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水资源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

46

对于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做好使用或通过各类自然保护地选址论证工作,保障水利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定额,开辟专用通道,加快项目使用林地审批。

省林业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47

抢抓“三区三线”划定窗口期,加强与交通、能源、水利等专项规划衔接,将明确选址的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压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积极争取予以调出。

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48

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依据真实有效的项目,由省级统筹兜底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省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科技创新项目和民生保障工程,允许配置增减挂钩指标。省级重大项目涉及占用耕地,且市(州)范围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申请省级统筹。

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49

省重大项目暂未批准使用林地许可、暂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在可预见的情况下,允许“容缺受理,边组边审”,相关手续应在建设用地批准前完成。

省自然资源厅

省林业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对沿江沿海沿边及港口航道等综合立体交通网工程,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化审批程序,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

50

积极争取国铁集团加快推动沿江高铁合肥至武汉段、武汉枢纽直通线、襄阳至荆门高铁等项目审查审批,推动沿江、呼南、京九等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涉及湖北段的干线铁路加快建设。推进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黄冈港浠水港区兰溪作业区绿色建材码头、武汉天河机场第三跑道等15个重大项目开工建设。优化审批流程,采取并联作业方式,容缺开展咨询评估,推进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汉江兴隆至蔡甸段2000吨级航道整治等10个项目前期工作。

省发改委、
省交通运输厅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湖北交投集团、湖北铁路集团、湖北机场集团、湖北港口集团,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支持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3000亿元铁路建设债券。

51

积极争取国铁集团铁路建设债券资金更多投向我省项目建设。支持湖北铁路集团积极推动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工作,争取年内完成50亿元保险资金发行报批工作。

湖北铁路集团

省发改委

2022年12月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今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金融等政策支持,再新增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万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3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3000座。

52

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提档升级,确保新改建农村公路1万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2000座。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

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指导各地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

53

加强地下综合管廊项目谋划,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市州,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确保全年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不少于50公里。

省住建厅

省发改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54

落实国家入廊收费政策,完善管廊收费价格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启动编制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扎实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有力有序推进“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实施。

55

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谋划,争取更多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争取开展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试点。

省发改委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56

建立102项重大工程项目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组织市州将102项重大工程项目谋划情况入库管理并按月调度。

省发改委

各市(州)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国家重大工程项目。

57

鼓励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仙桃至洪湖段、随州至信阳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

湖北交投集团、湖北机场集团、湖北港口集团,荆州市、随州市、仙桃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58

 

 

 

59

 

 

 

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

60

瞄准我省优势产业链和新兴产业链,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伸方向,紧盯有原创能力、研发优势的龙头企业,积极支持大中小企业联合体参与全省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建设。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6.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2022年新增支持500家左右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1

将更多优质中小企业培育成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拟申报重点支持企业培育库,按照“应报尽报”原则,积极向国家工信部、财政部推荐,全年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家以上。

省经信厅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62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发行2支以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7.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出台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在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前提下设立“红绿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63

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支持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强化《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

省委网信办、省经信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

64

安排省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以上,支持龙头企业建设智能制造、数字建造、智慧交通、物流供应链等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创建,6月份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建设方案,争取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及早评审和批复,为平台企业提供算力基础设施。

省发改委

 

2022年12月

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

65

将重点平台企业在鄂公司纳入省生活必需品重点保供企业名单,在武汉市试点为电商平台企业提供备用仓支持。

省商务厅

省经信厅、省发改委,武汉市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66

支持智能投递设施建设,推广定点收寄、定点投递、预约投递等无接触服务方式。支持邮政快递企业提供防控物资、药品和生活必需品的无接触寄递服务。

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67

围绕光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领域,整合省内优势创新资源,组织省内企业、高校院所联合申报项目20项以上,组织实施省级科技计划项目25项以上。

省科技厅

省发改委

2022年12月

18.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

加快出台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

68

落实国家即将出台的推动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的政策文件。

省公安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在全国范围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规定。

69

继续坚持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全省实现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车辆交易登记一地办理、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

省公安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

70

发挥外经贸专项资金作用,对通过我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直接进口汽车的我省外贸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做好整车口岸与综保区的联动规划建设工作,建设整车口岸与综保区连接的卡口,优化作业流程,提升作业能力。

省商务厅、武汉海关

 

持续推进

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研究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

71

除武汉市外,其余市州皮卡车通行区域不限制。武汉市对皮卡车通行采取精细化管理,满足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省公安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研究今年内对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72

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

73

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场地电气化改造。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换)电桩建设推广力度,力争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不含停车区)充(换)电基础设施70%覆盖。

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能源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

74

鼓励各地联合家电销售、生产企业开展“荆楚购”系列促销活动,对各地在家电、家具促消费方面的财政投入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引导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消费升级需求。

75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根据汽车、家电等消费领域特点,灵活设定首付比例、期限和还款方式,大力发展线上消费信贷产品。

人行武汉分行

省发改委,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19.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

针对当前农资价格依然高企情况,在前期已发放200亿元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100亿元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

76

在第一批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8.02亿元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3.89亿元,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

积极做好钾肥进口工作。

77

对接中化、中农等进口钾肥企业,争取更多钾肥进口数量。

省商务厅

省发改委、湖北港口集团、武汉海关

2022年12月

完善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落实好2022年适当提高稻谷、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的政策要求,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78

及时布设托市收储库点,根据市场形势及时报请国家批准,在我省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组织开展巡回督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收购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省粮食局、中储粮集团湖北分公司

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农发行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健全种粮农民补贴政策框架。

79

落实种粮补贴政策,积极引导县(市、区)调整优化种植结构。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20.在确保安全清洁高效利用的前提下有序释放煤炭优质产能。

尽快调整核增产能政策,保障迎峰度夏电力电煤供应安全。

80

跟踪调度电煤日供耗存变化,督促发电企业落实组煤保供责任和安全存煤要求,确保电煤库存保持在合理水平。统筹三峡增供、省间互济、外电入鄂和各类发电机组出力,努力守住不发生“拉闸限电”底线。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国网华中分部、国网省电力公司,相关发电企业

持续推进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推动能源领域基本具备条件今年可开工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

81

加快已纳规清洁高效电源点项目建设,仙桃电厂迎峰度夏前投运,积极争取国家新增我省煤电建设规模。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国网省电力公司

2022年12月

21.抓紧推动实施一批能源项目。

加快推动以沙漠、戈壁、荒漠地区为重点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近期抓紧启动第二批项目,统筹安排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用水,按程序核准和开工建设基地项目、煤电改项目和特高压输电通道。

82

加快百万千瓦新能源基地等项目建设。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重点布局一批对电力系统安全保障作用强、对新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作用大、经济指标相对优越的抽水蓄能电站,加快条件成熟项目开工建设。

83

加快通山大幕山、黄梅紫云山等12个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工6个。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加快推进张北至胜利、川渝主网架交流工程,以及陇东至山东、金上至湖北直流工程等跨省区电网项目规划和前期工作。

84

争取年内核准并开工金上—湖北特高压工程,积极谋划清洁电力入鄂新通道实施。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业局、国网省电力公司,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2.提高煤炭储备能力和水平。

压实地方储备责任。

85

建立健全全省煤炭储备管理机制。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湖北能源集团

2022年12月

23.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

推进政府储备项目建设,已建成项目尽快具备储备能力。

86

建设三峡翻坝成品油管道配套油库,对部分现有油库实施改扩建。

省能源局

省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87

严格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

省住建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2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等成本。

指导地方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

88

鼓励市县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费减免给予支持。深化电力市场化交易改革,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

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

89

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单位违规收费和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

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90

动态调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清单目录,对省级立项涉企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12月

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91

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

省通信管理局

 

2022年6月

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92

深入推进电子保函(保单)服务,在已有12家银行等机构入驻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的基础上,再引进6家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入驻。免收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省交易(采购)中心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5.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

93

对承租省内行政事业单位、省属企业、地方国资委出资企业及子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减免6个月租金。

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94

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税务局

 

2022年12月

95

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湖北银保监局

人行武汉分行

2022年12月

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96

各地结合实际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6.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

在用好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等专项再贷款的同时,增加民航应急贷款额度1500亿元,并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

97

利用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再贷款,完善煤炭等能源供应的金融服务,合理满足煤炭安全生产建设、发电企业购买煤炭、煤炭储备等领域融资需求,保障电力煤炭等能源稳定供应。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省能源局

2022年12月

支持航空企业发行2000亿元债券。

98

组织湖北省内各运输航空分子公司加强与公司总部协调,争取流动资金支持。

省发改委、民航湖北监管局

 

2022年12月

统筹考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等因素,研究解决资金短缺等问题;同时,研究提出向有关航空企业注资的具体方案。

99

围绕武汉天河机场第三跑道项目实施,主动与中国民航局对接,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推动武汉天河机场第三跑道项目、第三跑道配套机坪、T2改造项目资本金及时拨付到位。落实中国民航局与省政府战略合作协议,争取民航管理部门在航线航班、时刻资源等方面给予更多支持。

民航湖北监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湖北机场集团,武汉市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有序增加国际客运航班数量,为便利中外人员来往和对外经贸交流合作创造条件。

100

协调省市防疫指挥部门做好新开国际航班防疫准备工作,确保南航顺利开通伊斯坦布尔、莫斯科航线,力争尽快恢复东京等更多国际航线,满足对外交往需要。积极推动鄂州花湖机场开通鄂州—大阪、鄂州—法兰克福2条国际货运航线。

民航湖北监管局、湖北机场集团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武汉市、鄂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101

开展文化旅游、批零住餐等行业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鼓励各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灵活调配投放金融资源、统筹协调服务的快速反应机制,在信贷融资、保险理赔、在线服务、技术保障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对文化旅游、餐饮住宿、交通物流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27.优化企业复工达产政策。

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要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点对点”运输、不见面交接、绿色通道等经验做法,细化实化服务“白名单”企业措施,推动部省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

102

视情况建立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重点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保障,推动“白名单”企业区域互认和信息共享。

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积极引导各地区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上下游衔接等方面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103

视情况分区分级做好疫情防控条件下的企业生产秩序保障,对位于高风险地区的企业,应采取闭环生产管理,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位于中风险地区的企业,原则上应采取员工“点对点”通勤的方式,在落实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能开尽开,保障稳定生产;对位于低风险地区的企业,支持采取有序出行的方式组织生产,不得要求停工停产或限制产能、人员到岗率等。

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着力打通制造业物流瓶颈,加快产成品库存周转进度;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

104

持续加强与工信部和兄弟省市沟通协调,强化动态跟踪和预警预控,加强运用工信部“汽车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协调平台”,全力协调解决重点企业生产问题。严格落实全国统一通行证机制,推行“一证登记、一证审核、一证通行”,实现“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通行”。

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105

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因疫情防控需要实施封闭和解封的相关流程,规范重点物资通行证办理程序,积极推行“一网受理、一次申请、一次审核”和“一车一证一线路”制度,确保我省货运物流保通保畅。

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106

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2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107

客货运司机、快递员、船员到异地免费点进行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当地政府视同本地居民纳入检测范围、享受同等政策,所需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省交通运输厅

持续推进

29.统筹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的支持力度。

加快宁波舟山大宗商品储运基地建设,开展国家大宗商品储运基地整体布局规划研究。

108

争取姚家港煤炭储运基地二期年内建成,加快推进荆州煤炭储配基地二期和沙洋、荆门陆港、宜城煤炭储备基地等项目前期工作。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022年,中央财政安排50亿元左右,择优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提升枢纽的货物集散、仓储、中转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引导加快推进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

109

积极争取1个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进入2022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全省达到4个;争取1家国家骨干冷链基地承载城市进入2022年国家骨干冷链基地建设名单,全省达到2家。

省发改委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10

加快推动67个多式联运集疏运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争创第四批国家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开展省级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创建。

省交通运输厅

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2022年,中央财政在服务业发展资金中安排约25亿元支持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

111

争取中央服务业发展资金1亿元以上,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产地流通基础设施、农产品零售网点等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年内完成项目评审并将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省商务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2022年12月

安排约38亿元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112

争取中央资金1亿元左右,对符合条件的县域商业设施进行改造提升。利用省级市场体系建设资金,推进县域商业体系示范县创建工作。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加快1000亿元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支持交通物流等企业融资,加大结构性货币政策工作对稳定供应链的支持。

113

争取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35亿元以上,引导政策资金支持领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支持货车司机融资需求。

人行武汉分行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在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建设一批产销冷链集配中心。

114

开展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对县级以上农民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已登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建设的用于水果、蔬菜、茶叶等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预计建设保鲜设施800个以上,新增保鲜能力25万吨。

省农业农村厅

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3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积极吸引外商投资。

在已纳入工程专班、开辟绿色通道推进的重大外资项目基础上,充分发挥重大外资项目牵引带动作用,尽快论证启动数额较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

115

建立省级外贸外资协调机制,加强重点外资企业和项目“一企一策”跟踪服务机制,提供服务保障,确保企业健康运营,加快推进项目落地投产。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加快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领域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等。

116

争取将生物医药技术研发生产、柔性显示屏等条目纳入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积极开展外资研发中心进口设备免税资格申报评审,鼓励外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

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武汉海关、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

117

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支持区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开展跨境融资。

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建立完善与在华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积极解决外资企业在华营商便利等问题,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118

设立“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定期与在鄂国(境)外商协会、外资企业举行对话会,听取企业诉求,制定一对一解决方案。年内举办“市州行”活动,进一步稳住和扩大外商投资。

省贸促会

省委外办、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3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119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省住建厅

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120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人行武汉分行

相关金融机构

持续推进

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121

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各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要加快研究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切实支持经济发展。

省住建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32.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

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行业的财政和金融支持,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安排400亿元,推动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

122

及时拨付下达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增强各地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23

支持将新市民纳入湖北“青创贷”扶持范围,扩面增量服务更多创业青年。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0万元。

湖北银保监局

相关金融机构

2022年12月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各类城镇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124

结合我省人口变化、上一年度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及城镇化趋势,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区域在年度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方面予以倾斜。

省自然资源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125

深化省内劳务协作,大力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扩大劳动品牌就业规模,积极开展“一县一品”“一县多品”劳务品牌创建,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

省人社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

126

2022年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同比增长7%以上,带动低收入群众务工就业不低于2000人。

省发改委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指导各地落实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

127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依规全面、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按规定适当扩大发放范围,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用好中央财政下拨的1547亿元救助补助资金,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

128

及时分配中央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77.5亿元,督促各地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供养金。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

做好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精准做好需要救助保障的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给予有针对性帮扶。

129

指导各地大力开展临时救助,及时救助受灾情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急难性困难的群众。

省民政厅、省应急厅

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针对当前部分地区因局部聚集性疫情加强管控,同步推进疫情防控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

130

加快健全完善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调控机制,做好粮油肉蛋奶果蔬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

省发改委

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持续推进

33.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

统筹发展和安全,抓好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煤矿、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31

实施“三千帮扶”行动,为企业纾困解难。强化地方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分两轮分别于6月上旬、10月上旬,对17个市州开展综合督查,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省应急厅

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

132

成立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协调联络机制,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采取“一户一策”“一栋一策”的方式建立自建房档案并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省住建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

133

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督查,督导各地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落实。

省住建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