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绿色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本站 点击:768 时间:2023-03-31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绿色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于3月16日经协会绿色生产工作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发布实施。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绿色生产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绿色生产工作委员会(简称绿委会)是由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委派人员组成,隶属于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充分发挥全体会员的力量,根据预拌混凝土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共同学习,相互交流,规范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满足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要求。推动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逐渐形成具有湖北特色的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方式。
第三条 绿委会的工作地址在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佳园路高科大厦13楼。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 主要工作内容
一、宣传贯彻政府关于预拌混凝土行业绿色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普及绿色生产知识。
二、组织绿委会成员对优秀的混凝土绿色生产企业观摩和相互交流。
三、协助推广行业绿色生产的先进理念,技术和经验,开展多种多样的技术交流,组织会员学习考察,推动行业向绿色低碳转型。
四、参加混凝土行业绿色生产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五、参加混凝土绿色生产星级评价和绿色建材等级评价工作。
六、协调委员之间、委员与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反馈诉求,维护委员合法权益。
第三章 委员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委派的分管绿色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具有绿色生产工作经验和中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其中主任由协会聘任,副主任由委员会提名、经委员大会表决后,协会统一聘任。
第七条 委员享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享有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具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工作条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
三、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和终止本会重大举措,如全面改组、终止解散。
第十条 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经办本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秘书长一名,报省预拌混凝土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十一条 绿委会秘书长的职责和权利
一、在省预拌混凝土协会和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
二、落实委员大会确定的工作事项,贯彻执行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协会、委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四、组织开展培训、学习、交流等活动
五、完成协会、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