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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发布

来源:本站  点击:88  时间:2023-07-3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2〕38号)等文件,省人社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一、坚持平等对待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同等对待,取得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
二、突出关心关爱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取得资格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视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民营企业工作且符合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评审。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对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定岗、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三、放宽学历限制
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允许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四、畅通申报渠道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因素制约,原则上均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民营企业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非正式用工人员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或人事代理机构会同用工单位共同履行审核、公示、推荐职责。在充分发挥职称网上申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各地人社职改部门要建立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兜底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在专业技术人员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探索在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设立职称申报受理窗口。
五、开辟绿色通道
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园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根据企业需要,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评、多企联评的方式开展常规评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民营企业需求组织开展专场评审。对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和高层次人员,可按程序申请开展特殊评审。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高级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可不受基础职称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称。
六、完善评价标准
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对论文不做硬性规定,同时淡化数量要求,推行代表性成果制度,专利成果、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
七、丰富评价方式
各级评委会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减少重复评价,严格落实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有关规定。
八、支持民营企业专家参与评审
与民营企业紧密相关的工程系列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专家评委库,要吸纳一定比例的民营企业专家。鼓励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标准制定、评审等环节充分发挥民营企业专家作用。
九、优化服务保障
大力推广应用湖北省职称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依托湖北政务服务网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解读,加强对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职称业务培训。要畅通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积极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职称咨询服务。
十、加强监督管理
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巡查,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严肃查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照《湖北省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之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自由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省民营企业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其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参评职称按我省民营企业对待。